高级会计师考试
一、考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考办)统一组织,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二、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 210 分钟。
三、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3 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 ( 正、副科级以上 ) 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15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11 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本办法中的 “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 ” 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四、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五、成绩有效期:
(一)对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 3 年有效。
(二)对考试成绩达到本市确定的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市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该考试成绩合格单在本市范围内 1 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