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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
( 一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
( 二 ) 信息的真实、可靠; 
( 三 ) 资产的安全、完整; 
( 四 )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
( 五 )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
   第五条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
   第六条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
( 二 ) 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
( 三 ) 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
( 四 ) 法人治理结构; 
( 五 ) 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
( 六 ) 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
( 二 )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
   第八条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
( 二 ) 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
( 三 ) 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
( 四 ) 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
( 五 ) 独立的业务审核。 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
( 二 ) 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
( 三 ) 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
   第十条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
( 二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
( 一 ) 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
( 二 ) 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
( 三 ) 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 四 ) 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
( 五 ) 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 
( 六 ) 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 七 ) 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
( 八 ) 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
( 九 ) 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
( 十 ) 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
( 十一 ) 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
( 一 ) 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
( 二 )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
( 三 ) 对抗风险的能力; 
( 四 )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
( 一 ) 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
( 二 ) 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
( 三 ) 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
( 四 ) 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
( 一 ) 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
( 二 ) 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
( 三 ) 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
( 四 ) 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 一 ) 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先应判断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如果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
( 二 ) 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可以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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