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上海市会计学会上科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科院工委)是上海市会计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会计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上科院工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和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努力为会员服务,探索会计理论在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中的应用,推动会计科学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上科院工委的任务是:
(1)组织会计学术研讨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本外埠交流;
(2)开展各种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3)开办网站、编辑学会书刊,传递行业动态;
(4)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培育和表彰行业优秀学术人才;
(5)提供财务税收、产权改革的咨询与策划;
(6)定期赠阅专业刊物,宣传普及会计知识;
(7)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平台,共同推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会员单位。
第四条、凡上科院系统科研院所及相关科技企业符合上海市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学会,成为团体会员,其中具有独立法人的研究院所或大中型科技企业可申请为理事会单位,并推荐理事,参加学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上科院工委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通过,报学会批准产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负责上科院工委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
第六条、上科院工委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所有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根据需要上科院工委可聘请政府部门或社会上有关专家、学者作为顾问,以提升本会学术水准,发挥本会科技财务会计的专业特色。
第八条、上科院工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除秘书长外,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并由工作委员会聘免。秘书处在正、副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上科院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上科院工委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及管理,并且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体系。工委收取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凡上科院工委涉及到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如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任期届满在改选时仍继续连任的也应在完成换届程序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由上科院工委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再将情况报学会,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剩余财产归学会所有
第十一条、本工作条例,须经本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机关申请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由本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负责解释。